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2005-04-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 ……
继续阅读(剩余:67.1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21232021032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