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签署第17号主任令,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此为标志,中央企业第二任期(2007年-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原《暂行办法》于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为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稳健起步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中央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激励作用。
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矛盾和共性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新要求,国资委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暂行办法》共五章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