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于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于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1-02-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7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199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公布起施行)

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

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分级审批,备案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免予起诉的贪污、受贿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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