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7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199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公布起施行)
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
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分级审批,备案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免予起诉的贪污、受贿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