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