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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