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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