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2-08-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高法明电〔1992〕7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已成为严重干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即国发〔1992〕38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这场斗争,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二、对于生产或经销假冒伪省商 ……
继续阅读(剩余:60.9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32382023091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