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