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入库时间:1998-06-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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