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