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入库时间:2007-08-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 ……
继续阅读(剩余:94.2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40202023091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