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入库时间:2009-12-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 ……
继续阅读(剩余:94.2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14012023091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