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