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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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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