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它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推荐范围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属于党委管理的由地方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二条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体现民主、择优的原则。被推荐的人选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胜任所推荐职务并为群众所信赖的干部。
第三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地方党委提出需由上级党委审批的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应经下列程序:
1.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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