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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