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6日)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