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就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家数、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等问题作出解答。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原则:除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以外,企业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企业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财政部、国资委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年限等要求。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家数、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等问题,国资委也做出解答:
(一)对经国资委批准,2家以上中央企业集团进行重组的,重组后新集团全部境内子企业(含注册地境外、实体经营在境内企业)的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控制到5家以内,遇有特殊情况(如重组时间紧张未能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