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