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