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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