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入库时间:2017-03-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 ……
继续阅读(剩余:93.1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361020230924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