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