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入库时间:2014-07-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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