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