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