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