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统计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做好该项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