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1995]84号
颁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1995年8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值得注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与自治区“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新疆纬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