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企业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企业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入库时间:1995-01-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新劳就险字[1995]23号

颁布日期:19950107 实施日期:19950107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城镇国有企业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国有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以下简称临时工)、私营企业和全部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不含受雇的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三条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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