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甲,某省属国有企业甲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起,兼任甲公司下属国有独资A公司主要负责人。赵乙,系赵甲胞弟,某私营企业C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上半年,A公司拟向某物资公司乙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赵甲曾在乙公司任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供应聚丙烯酰胺(一种采油原料,俗称“干粉”),且获得了乙公司预付货款的特殊政策。赵甲得知某民营B公司能够生产符合乙公司需求和质量的干粉,即以A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前往B公司进行参观考察和订购洽谈。赵甲明知A公司可直接向货源厂家B公司订购干粉后转卖给乙公司,为其所在A公司赚取较高的利润,但却不与B公司直接订立采购合同,而是安排A公司采购部门与C公司签订协议,由C公司向B公司采购干粉,形成了“货源方B公司→中间商C公司→中间商A公司→乙公司”的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