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