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里的4类董事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新《公司法》里的4类董事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入库时间:2024-09-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一、劳动关系三要素

1)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聘任制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劳动者: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从属关系。

人身从属性: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

3)劳动性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

1)辞职、解聘方式不同

新《公司法》下,董事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股东会也可以随时解聘董事。董事辞任的,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劳动合同法》下,员工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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