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宾
陈瑜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七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刘卫刚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张凯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法规)室主任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具体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程序要求是什么?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均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形?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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