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有时会存在这种情况,受贿人不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帮助自己完成某个特定事项,请托人为完成这一事项花费了钱款,但受贿人对具体过程及费用数额等并不具体知情,这种双方之间请托事项不确定、输送利益不直接、数额只有概括性故意的情况下,对于能否认定受贿、受贿数额如何确定等存在争议。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该市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施某,A市某建筑公司老板。2008年,陈某与施某结识,施某表示认识很多“大领导”。2011年下半年,陈某为获得职务晋升,让施某找关系帮助其提拔。施某请托“政治掮客”王某疏通关系并送给王某100万元,但王某实为“政治骗子”,无能力促成此事,实际上也没有为此“活动”。后施某转告陈某,已用“百十来万”将事情办好,请其放心,但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