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收受财物后存在上交单位或退还行为的,能否认定受贿罪,应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行为人退还、上交行为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全面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在受贿故意支配下收受财物,因规避调查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若上交的相关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可酌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基本案情」
钱某,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至2022年期间,钱某利用担任市自规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私营企业主在建设项目用地、违法用地减轻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财物共计1200余万元。2017年至2023年期间,钱某陆续将收受财物中的200万元交存市自规局办公室,私下交代办公室主任尤某进行保管,市自规局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