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丨收受干股后由请托人代持行为辨析
以案明纪释法丨收受干股后由请托人代持行为辨析
入库时间:2024-10-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内容提要」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请托人赠送的干股后又安排请托人代持,对于此类行为的性质、行受贿标的、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等问题,因行为的隐蔽性强,故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做到准确认定,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分析,既要以刑事法律为依托,又要把握权钱交易本质。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县委书记,张某系在该县从事业务的私企老板。2018年1月,张某等人成立A公司,主要从事矿山开采业务。2018年6月,张某请求李某帮助A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并表示事成后A公司股权价值必然大增,到那时再拿出其在A公司名下的一半股权送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2019年11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张某得知后表示,可将相应股权转移登记到李某或其亲戚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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