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重要!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指引
极重要!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指引
入库时间:2024-11-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目前,不少公司都在加强绩效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很重要的工作,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



“不胜任工作”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一)“不胜任工作”的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二)“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不胜任工作的界定,主要是从客观角度,即劳动者能力、技能不足等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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