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准则
在本平台的交易,买家付款给卖家后,钱到卖家账户是冻结的,需要买家进行确认后才能解冻,以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
二、维权条件
1. 在本平台进行的交易,买方通过本平台支付的交易款项。
2. 未收到标的、或卖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或收到的标的与卖方描述不符。
3. 权益类交易品,未完成权证过户和移交。
4. 双方自愿或约定解除交易(卖方可以办理退款)。
三、维权程序
1. 买方付款5天后,可以向卖方申请退款。
2. 买方应在交割周期内申请退款,逾期未操作的,权益自动放弃。
3. 退款申请创建的10天内,卖方应进行同意或拒绝买方的退款申请操作,逾期未处理的,退款申请自动生效并退款给买方。
4. 卖方拒绝退款的,买方应在卖方拒绝退款的10天内发起申诉(平台介入),买方逾期未发起申诉的,维权自动放弃。
5. 申诉发起后,交易款由本平台冻结,双方提交证据,本平台将在5个工作日内介入,并依据本平台的处理意见,由本平台将交易款打给买方或是卖方。
6. 本平台难以仲裁的,由维权申诉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平台依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理。
四、附则
1. 时间以本平台服务器时间为标准。
2. 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如有修正在网站公布。
二零一三年四月六日
中国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零零三年四月六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释义
第三章 席位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安全
第三节 买
第四节 卖
第五节 交割
第六节 担保
第七节 维权
第五章 交易商
第六章 违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产权交易所服务大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中国产权交易所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国产权交易所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任何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有权修订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第二章 释义
第五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指中国产权交易所及其交易体系。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产权交易所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在中国产权交易所完成注册的交易参与者。
第八条 席位,指中国产权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识别交易行为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九条 交易商,指经批准在中国产权交易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
第十条 挂牌,又称上市,指交易品进入中国产权交易所交易。
第十一条 买方,指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品购买者。
第十二条 卖方,指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品出售者。
第十三条 报价交易,指卖方报价,买方购买的一口价担保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一次竞价,卖方报底价,每个买方限出价一次,出价不公开,最高出价的买方获得受让权。
第十五条 单向竞价,卖方报底价,买方按价格递增方式多次出价,最后出价的买方获得受让权。
第十六条 交割,指进行交易品移交、权证过户及履行交收义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交割周期,指从买方付款开始到交易确认的完成的时间。
第十八条 限制报价,指禁止特定用户的交易品上市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限制下单,指禁止特定用户购买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公示警告,指对特定用户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公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关闭席位,指终止特定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删除其席位下上市的交易品。
第三章 席位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行为通过席位识别,席位通过注册获得。
第二十三条 席位号是席位对应的编号,同是会员ID,是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有权收回未通过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中国产权交易所的席位号。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易系统7×24小时接受交易指令。
第二节 交易安全
第二十六条 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遗忘、必须按中国产权交易所有关找回方式找回。
第二十七条 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泄露时,必须按中国产权交易所有关挂失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因用户泄露席位相关的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造成用户资金账户和交易中出现的损失和责任,中国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系统在交易指令的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用户本人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买
第三十条 拥有席位后,处于登录状态方可下单或参与竞价。
第三十一条 报价交易的交易品,直接下单购买。
第三十二条 竞价交易的交易品,按竞价规程参与竞价。
第三十三条 买方付款后,须在交割期内进行收货确认或发起维权。
第四节 卖
第三十四条 拥有席位后,交易品方可挂牌上市。
第三十五条 卖方应当对交易品的基本属性等必要项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交易品挂牌需经中国产权交易所审核,合格后上市。
第三十七条 交易系统产生受让人的,须在交割期内完成相关操作。
第五节 交割
第三十八条 买方付款同时,系统为交易双方各自创建订单。
第三十九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用户后台访问订单,进行管理操作。
第四十条 交割周期指从买方付款开始到交易结束的全部流程完成时间。
第四十一条 交割周期在挂牌时设定,交易双方须在交割周期内进行相关的操作,逾期,交易自动达成。
第六节 担保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担保,买方先付款且必须买方确认交易(收货验收或权证过户)后,卖方才能够提款。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担保,仅限于交易付款部分,且非即时到账支付或账户对账户付款。
第七节 维权
第四十四条 买方未收到货或卖方未按约定方式交货,或收到的货与卖方描述或约定不符,或不能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买方可以进行维权。
第四十五条 买方付款5天后,可以向卖方申请退款。
第四十六条 退款申请创建的10天内,卖方应进行同意或拒绝买方的退款申请,逾期未处理的,退款将自动达成并退款给买方。
第四十七条 卖方同意并确认退款,价款实时退到买方账户,
第四十八条 卖方拒绝退款的,买方应在卖方拒绝退款10天内发起申诉,逾期未申诉,维权自动放弃。
第四十九条 申诉发起后,双方提交证据,中国产权交易所介入并依据处理意见,支持退款或支持成交。
第五十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难以仲裁和调解的,由买方或卖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产权交易所依据有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五章 交易商
第五十一条 独立交易商席位,依托中国产权交易所,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会籍经批准后可以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转让。
第六章 违规
第五十三条 违规行为,是指涉嫌损害市场参与者或中国产权交易所的正当权益,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包括限制交易、删除交易品、公示警告、关闭席位等处罚措施。中国产权交易所并保留采取进一步纪律行动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家法律法规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产权交易所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